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1915号
原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3幢26层。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5月12日,原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2838元合计2863元,由原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