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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4执异5号
案外人:方一舒,女,201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张泸尹,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谢培均,男,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塘区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3幢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253912227U。
法定代表人:谭炳有。
本院在保全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方一舒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方一舒称,2015年11月24日,案外人与***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福置业有限公司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大厦3幢2127室的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向***福置业有限公司付清了房屋全部购房价款。2016年11月25日,***福置业有限公司为案外人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交付手续。之后,案外人一直对上述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因此,案外人请求解除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大厦3幢2127室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20年3月9日,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福置业有限公司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大厦3幢2127室的不动产,查封案号为:(2020)浙0191财保2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大厦3幢2127室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实施保全查封时,该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显示权利人为***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大厦3幢2127室的不动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