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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4执异9号
案外人:杭州东方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永仁。
委托代理人:赖登渠,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东方社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塘区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3幢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253912227U。
法定代表人:谭炳有。
本院在保全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杭州东方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杭州东方股份经济合作社称,2009年11月12日,案外人杭州东方股份经济合作(原杭州下沙街道东方社区经济联合社)与天福(香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天福广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和“天福广场”项目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书。2010年4月29日,案外人杭州东方股份经济合作(原杭州下沙街道东方社区经济联合社)与天福(香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天福广场”项目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书(二)。2016年8月18日,案外人杭州东方股份经济合作(原杭州下沙街道东方社区经济联合社)与***福置业有限公司杭政储出【2010】58号地块天福财智大厦(酒店)移交协议书,完成交接手续。2018年2月13日,案外人杭州东方股份经济合作(原杭州下沙街道东方社区经济联合社)支付了房款。完成交接手续之后,案外人一直对上述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因此,案外人请求解除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福财智大厦5幢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20年3月9日,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福置业有限公司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福财智大厦5幢的不动产,查封案号为:(2020)浙0191财保2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福财智大厦5幢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实施保全查封时,该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显示权利人为***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福财智大厦5幢不动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