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门市卓晖建材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山市建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鹤山市公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江蓬法民二执加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卓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69号108首层、三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912481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鹤山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杰洲,组织机构代码证9434242-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鹤山市建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365653-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鹤山市公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苑6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44868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卓晖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卓晖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山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建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江蓬法执字第148号]中,建力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江门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49号及本院(2013)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48号]确定的义务。现卓晖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鹤山市建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建联公司)、第三人鹤山市公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公营公司)为被执行人。 经查,建力公司于1996年7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000元,股东为公营公司,持有100%股权,其性质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公营公司经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鹤山资产办)同意,在建力公司划拨机器设备5326300元作为注册资本成立建联公司。建联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股东同样为公营公司,持有100%股权,其性质同样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公营公司对建力公司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000元,增加至10000000元,仍由公营公司持有100%股权。 另查,建力公司拖欠卓晖公司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货款5868398.2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该笔债务于2011年10月29日形成。卓晖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就该债务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建联公司依照鹤山资产办的批复,从建力公司无偿调拨机器设备5326300元作为注册资本,虽然调拨行为发生在本案债务形成之前,但该调拨行为仍然减少了建力公司的偿债能力,故卓晖公司以此为由申请追加建联公司为被执行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建联公司应当在无偿收受的金额5326300元内,对卓晖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营公司依照鹤山资产办的批复,在建力公司调拨机器设备5326300元作为成立建联公司的注册资本,该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此外,建力公司为公营公司全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不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卓晖公司无权以公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建力公司,而主张公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卓晖公司认为建力公司、公营公司和建联公司的财产混同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基于上述理由,卓晖公司申请追加公营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鹤山市建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5326300元的限额内,对被执行人鹤山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卓晖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卓晖建材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鹤山市公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及承担责任的申请。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上述裁定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