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628号
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大街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0284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能牛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PHEFQ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能牛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能牛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 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