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民终1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英路79号华宝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39353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0207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8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5年1月6日向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419.74元。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向上诉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360.58元。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费,并分别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电话联系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确认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核实及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未见有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