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见龙大道西南侧龙禧雅苑1栋1单元1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MA5T4E7L9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02078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0108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南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以被执行人正在积极筹措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琼0108执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