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

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与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2701号 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大队长。 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与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2019年4月30日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二一六大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