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酒泉同福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902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酒泉同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玉门东镇建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金塔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酒泉同福矿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甘090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同福矿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37986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190元,申请执行费40386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酒泉同福矿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故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均无法送达。
2.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12月8日、2021年4月27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同福矿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同福矿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同福矿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