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恩都照明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恩都照明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590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