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菏牡执字第734-1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府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东大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已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齐鲁东大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马学军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