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菏牡执字第734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东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已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2)菏牡民初字第327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到期债权32000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菏泽市公路管理局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山东齐鲁东大实业有限公司在菏泽市公路管理局收入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
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
账号:91×××52.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