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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财保639号 申请人:***,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菏泽市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菏泽市新世纪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R×××××号轿车予以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R×××××号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