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财保84号
申请人:遵义市永胜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八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市永胜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9054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遵义市永胜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八里村厂房(面积:1292.5平方米,产权证号:遵房权遵义县第**)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永胜金属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遵义市永胜金属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遵义市××区××村厂房(面积:1292.5平方米,产权证号:遵房权遵义县第:遵房权遵义县第**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大唐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0548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 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