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289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强生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望城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431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后602063531。
被告:亳州市大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董门楼村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5C8U8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强生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大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