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强生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合肥强生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289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强生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望城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431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后602063531。 被告:亳州市大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董门楼村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5C8U8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强生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大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