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

89江苏某某福造船有限公司与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民初89号 原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昌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34元,依法减半收取8517元,由原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