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福造船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1财保19号 申请人: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962387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下巢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58634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JZ1038号船舶拍卖款1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瑞昌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船舶拍卖款1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