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保98号
申请人: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赣048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JZ1038号船舶拍卖款13,3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在瑞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13,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