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初18号之三
原告: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SANFUSHIPBUILDINGHOLDING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安森路10号国际大厦03-05(10ANSONROAD#03-05INTERNATIONALPLAZASINGAPORE)。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6800元,减半收取为1813400元,由原告三福船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