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350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80543737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69623875Y,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4018元,由江苏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