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宝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聚宝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030民初25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生,壮族,农民,现住西林县。
被告***,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西林县。
被告广西聚宝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路38号安吉新城2栋5号2楼。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广西聚宝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