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已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81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存款443000.15元[其中货款419000元、利息13745.15元(截止2018年1月31日)、案件受理费4010元、执行费624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