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

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已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81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存款443000.15元[其中货款419000元、利息13745.15元(截止2018年1月31日)、案件受理费4010元、执行费624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