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81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60000元,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81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