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9959号
原告:成都东华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366号2幢5层513号。
法定代表人:赵敏。
被告:四川合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隆。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东华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合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程洁与人民陪审员吴清华、张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成都东华信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合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东华信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东华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合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保全费1466元,均由原告成都东华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程 洁
人民陪审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