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4民初3862号
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三台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