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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37号1层014室。 法定代表人:何拾兄,该公司经理。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1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75357.92元,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41.2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26.8元。因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5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150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56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1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