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37号1层014室。
法定代表人:何拾兄,该公司经理。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1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75357.92元,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41.2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26.8元。因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5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金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150000元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256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12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