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凤仪镇大理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顺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甫,云南峻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7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住漾濞彝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系统查控了***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执行财产信息。2.到***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的财产情况。3.到漾濞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不动产登记情况。4.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上述调查措施,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回告申请人并与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继松

审判员  周建啸

审判员  施金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