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执异102号
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山背路6号民泰九峰华庭第3、4栋2层03号二楼隔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MA54AE3A3M。
法定代表人黄秀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少丹,女,1994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家城,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办事处博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24522D。
负责人黄锡勤。
被执行人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杨侨镇新场南三区楼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32645P。
法定代表人古健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称,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拖欠贷款纠纷(执行)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1)博法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4月29日,法院依申请作出(2002)博法执字第132号案强制执行。2004年06月25日,中国银行博罗杨村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05年01月10日在《羊城晚报》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被告;2020年09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0年10月21日在《南方日报》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被告;而后2021年03月05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予申请人,并于2021年03月18日在《羊城晚报》联合刊登了本次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由此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人。综上所述,申请人已合法成为本案债权的合法受让方,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债权,可申请执行,现向法院提出申请如下: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原告中国银行博罗支行诉被告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曾友兰、刘少忠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2001)博法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令被告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清偿82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9300元,由原告负担9650元,被告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965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中国银行博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02年04月02日立案,案号(2002)博法执字第132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4年04月29日作出(2002)博法执字第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04年06月25日,中国银行博罗杨村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协议》(编号:第GHZP00007号、第GHZP00008号),约定:甲方中国银行博罗杨村支行将对借款人广东省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共计3笔(第GHZP00007号共2笔、第GHZP00008号共1笔)债权转让给乙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本协议转让债权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从2003年12月31日之后回收的本息归乙方所有,本协议转让债权截止2004年5月31日的余额(本金共820000元、利息共1496634.2元),及各有关时点的债权余额见所附的债权转让清单,该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成为新的债权人,取代甲方的债权人地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付清相应债权转让全部对价款后,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于2005年01月10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其已将经博罗县人民法院(2001)博法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请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履行。
2020年09月30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包含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内的537户债权及一项抵债权益混合资产包项目(其中截止至2020年04月30日,对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本金820000元、利息6945209.48元)转让给乙方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交价格650000000元,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在权利转移日后,具体变更手续的办理由乙方负责,甲方予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付清相应债权转让全部对价款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其已将经博罗县人民法院(2001)博法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
2021年03月05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包含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内的45户债权资产包项目(其中截止至2020年04月30日,对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本金820000元、利息7765200元)转让给乙方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交价格18500000元,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资金占用费等费用之日起,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完成标的债权转移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请求,依据有关规定向其出具必要的标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并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和抵押权人变更手续等。2021年02月08日至2021年03月05日期间,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全部价款。2021年05月30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已收到全部款项。2021年03月18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其已将经博罗县人民法院(2001)博法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请博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
在变更审查执行中,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关于债权转让情况证明书,其均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另查,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时,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在本院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的债权已转让给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情况证明书等为证,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亦已按协议支付转让款,债权转让已通知被执行人。故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2002)博法执字第13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1322执恢38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卢东明
审 判 员 李敏娴
审 判 员 黄 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立武
书 记 员 王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