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信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华信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恒富瑞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91民初375号 原告:湖北华信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米***会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葫芦岛恒富瑞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北华信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恒富瑞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华信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信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信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湖北华信盛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