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1277号
申请人:太仓市威力压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X323348493,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华南村。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大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6529767A,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金湾社区九华北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仓市威力压铸厂与被申请人芜湖大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威力压铸厂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大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威力压铸厂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大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