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1277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市威力压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X323348493,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华南村。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大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6529767A,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金湾社区九华北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仓市威力压铸厂与被申请人芜湖大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措施,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大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