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泰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泰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虞则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卿,上海佑和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傅敏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泰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