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240号
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住
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52号。
负责人:钱进华,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
安镇镇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王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正忠,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瑾,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正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张 蕊
人民陪审员 杨成芳
人民陪审员 毛桂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家瑞
法律条文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