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203民初6号
原告:湖北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湖北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此案立案后,原告湖北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