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电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恒电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财保243号 申请人长沙恒电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57号星为创芯园4栋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XONM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00772290482A。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玉堂路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784767326102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长沙恒电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恒电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9284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单号:PZPP22430116380000000039)为申请人长沙恒电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恒电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28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