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10982号
原告:陕西榆林华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3X7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091176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榆林华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榆林华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华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榆林华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陕西榆林华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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