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22民初1529号
原告:陕西永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榆林华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永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榆林华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盛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50元,由原告陕西永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