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5267号
原告:巢湖市北方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巢湖市湖畔名郡**1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P7YA83Q。
经营者:***,个体户业主。
被告:山东安大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旺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CJWMQ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北方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山东安大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北方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北方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巢湖市北方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