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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某某工作室、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2044号 原告:故城县某某工作室。 经营者:代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故城县某某工作室与被告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同日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故城县某某工作室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故城县某某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