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涛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03民初363号 申请人: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办事处贾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涛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锦绣茗都商办楼1号楼1-6j0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涛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52602.3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涛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52602.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783元,申请人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