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2658号
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办事处贾楼村。
法定代表人:王青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旺,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坤,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为1581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51元,由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周 坤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