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

68某某与某某、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6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旺,江苏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玉,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汉王路东侧沿街。
法定代表人:盛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成东,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红,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办事处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64102505。
法定代表人:王青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平(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诉被告***、沛县海阔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权 伟
人民陪审员  沈文侠
人民陪审员  李 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