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5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64102505,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兴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89087608B,地址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胡佳庆,该公司经理。
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324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诉讼中,江苏兴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款账户的暂存款,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324执保2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款账户的暂存款。现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江苏兴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款账户的暂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苏0324执保216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暂存款【执行案号:(2020)苏0324执905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柯柯
审判员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