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6772号
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贾楼。
法定代表人:王青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旺,江苏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华玖玺街商业用房沿街商业**。
法定代表人:刘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昂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鹏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秋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艳茹
书 记 员 李欣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