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305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2008年8月3日生,住***。
被执行人:***,女,回族,1980年8月17日生,农民,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32307282。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街488号。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172373373。住所地:***城关镇***中段。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被执行人: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4281456A。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23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履行完毕(2020)豫0727民初2999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自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