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305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2008年8月3日生,住***。 被执行人:***,女,回族,1980年8月17日生,农民,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32307282。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街488号。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172373373。住所地:***城关镇***中段。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被执行人: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4281456A。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23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履行完毕(2020)豫0727民初2999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自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