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徐某有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222民初36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3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 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