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隽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邹某与某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202民初14号 原告:邹某,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宁高新区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通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邹某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邹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580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后,本案被告***经我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依法可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