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461号之一
原告:玉泉区侯建伟木材经销部。
经营者:侯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兰,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迪,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被告:内蒙古盈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琴***,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凤,女,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泉区侯建伟木材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盈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2日,玉泉区侯建伟木材经销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玉泉区侯建伟木材经销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玉泉区侯建伟木材经销部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李亚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丽娜
书 记 员 杜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