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908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北京尼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A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30号院1号楼8层、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尼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