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975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东研润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B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专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