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975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东研润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B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专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